东市监处罚〔2024〕00492号
姓名:居久刚
经营场所: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
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接投诉举报后前往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内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翡翠,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九尾狐链子吊坠37条、新花吊坠41条、绳子葫芦吊坠39条、葫芦吊坠19条、爱心吊坠27条、大蝴蝶吊坠17条、佛公吊坠25条、福牌吊坠34条、圆花吊坠29条、小圆花13条、凤案牡丹花吊坠31条。当事人称正在销售的上述产品为青兰吊坠。当日,为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将上述吊坠项链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同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注册登记东海县本久珠宝商行营业执照;于2023年12月18日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注册登记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营业执照;于2024年1月4日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望东村51-39号注册登记东海县盈彤福珠宝商行营业执照。当事人使用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的营业执照在抖音平台注册“天然居翡翠”电子店铺,销售翡翠饰品;当事人使用东海县盈彤福珠宝商行的营业执照在抖音平台注册“天下珠宝严选”电子店铺,销售翡翠饰品。
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接投诉举报后前往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内正在销售以假充真的翡翠,现场共查有九尾狐链子吊坠37条、新花吊坠41条、绳子葫芦吊坠39条、葫芦吊坠19条、爱心吊坠27条、大蝴蝶吊坠17条、佛公吊坠25条、福牌吊坠34条、圆花吊坠29条、小圆花13条、凤案牡丹花吊坠31条。上述产品现场并未标明价格,当事人称正在销售的上述产品为青兰吊坠。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于2024年1月16日将上述产品抽样送至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测。2024年3月8日,本局收到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G20241922号报告,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表面有“925”字样的金黄色项链,样品经检验,质量为1.876g,含银量为35.06‰,印记清晰、不完整,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887-2012规定的S925银要求;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G20241923号报告,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表面有“S999”字样的金黄色扣头,样品经检验,质量为1.535g,含银量为0.00‰,印记完整、清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87-2012规定的足银要求;国家硅材料深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G20241911号、NO:WG20241912号、NO:WG20241913号、NO:WG20241914号、NO:WG20241915号、NO:WG20241916号、NO:WG20241917号、NO:WG20241918号、NO:WG20241919号、NO:WG20241920号、NO:WG20241921号报告,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翡翠吊坠,样品经检验,定名为仿翡翠。2024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居久刚取得联系,当事人表示其未在东海县不能及时过来配合我局调查。2024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居久刚取得联系,告知当事人检验检测结果并通知当事人前来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此事,当事人仍表示其未在东海县不能及时过来配合我局调查。 2024年3月13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店内,现场由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9铺商户宋某见证签字。2024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东市监询通【2024】209002号询问通知书送达至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由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9铺商户宋某见证签字。2024年3月2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及东市监检鉴结【2024】209032801号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邮寄给当事人。2024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东市监询通【2024】209003号询问通知书邮寄送达至当事人处。截止到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仍未前来配合我局调查并且也未对上述检验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未要求复检。
2024年3月27日,一名为朱某的举报人前来我局进行实名举报,称其在抖音平台名为“天然居翡翠”电子店铺和“天下珠宝严选”电子店铺购买的翡翠为假货。现场征得举报人同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登陆举报人抖音账号,查询其购买记录,检查发现“天然居翡翠”电子店铺的商家资质内上传的是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的营业执照、“天下珠宝严选”电子店铺的商家资质内上传的是东海县盈彤福珠宝商行。本局执法人员经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和东海县盈彤福珠宝商行经营者为同一人,经营者均为居久刚。经过本局执法人员查看,举报人在上述电子店铺购买的产品名称均为【闪购商品】翡翠颈饰未镶嵌,经过本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网页描述和所扣押检验产品的外形形状比对,共有4款产品与本局所扣押产品是同样产品,分别是凤案牡丹花吊坠、新花吊坠、福牌吊坠、小圆花,其销售价格分别为99元/件、80元/件、95元/件、70元/件。已查实,新花吊坠交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订单号为6926241416574473508;凤案牡丹花吊坠交易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订单号为6926206614853195044;福牌吊坠交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订单号为6926270235445957924;小圆花交易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订单号为6926182457452533028。根据查看举报人购买记录,上述4种吊坠的货值金额为10489元。
因当事人一直拒不配合我局调查,故我局执法人员请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通过市场调研、行业咨询等方式对上述剩余7种扣押产品进行询价,并向我局提供了万博manbetx官网app_万博Manbetx体育-中国竞彩网下载推荐:“干青”情况说明,根据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的询价剩余7种产品成本约为5元/个,销售价约为80元/个。根据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对上述产品的价格认定,上述7种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440元。因当事人已于2024年1月底将上述店铺全部注销,故本局执法人员无法计算上述以假充真产品的具体销量和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上述我局扣押的产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5959元。无法认定其具体销量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自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到的个体工商户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和东海县盈彤福珠宝商行、东海县本久珠宝商行的详情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自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当事人经营者居久刚身份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居久刚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对投诉举报人朱小龙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相关产品的宣传情况;
证据(六)、国家硅材料深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13份及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抽检情况、送达情况;
证据(七)、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强制【2024】209011501号)和文书编号:【2024】209011501号财物清单、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东市监延强【2024】209040301号)各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的扣押以及送达情况。
证据(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网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电子产品对上述产品的宣传情况。
证据(九)、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市监询通【2024】209002号和东市监询通【2024】209003号询问通知书各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居久刚前来配合我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十)、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出具的万博manbetx官网app_万博Manbetx体育-中国竞彩网下载推荐:“干青”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以上证据已由相关人员已签字确认。
2024年8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东市监罚告 [2024]003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仿翡翠冒充翡翠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前期调查期间一直积极配合本局工作,根据《万博manbetx官网app_万博Manbetx体育-中国竞彩网下载推荐: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后因当事人一直在外地未来配合本局询问调查,根据《万博manbetx官网app_万博Manbetx体育-中国竞彩网下载推荐: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根据《万博manbetx官网app_万博Manbetx体育-中国竞彩网下载推荐: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之规定,综合全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幅度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九尾狐链子吊坠37条、新花吊坠41条、绳子葫芦吊坠39条、葫芦吊坠19条、爱心吊坠27条、大蝴蝶吊坠17条、佛公吊坠25条、福牌吊坠34条、圆花吊坠29条、小圆花13条、凤案牡丹花吊坠31条。
二、罚款5191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有本局开具的东海县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缴款方式网上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