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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浏览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东海县市场监管局 更新时间:2024-07-16

东市监罚告〔 2024 〕00388号

居久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是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你于2023年12月18日使用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的地址注册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营业执照,后用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的营业执照在抖音平台注册“天然居翡翠”电子店铺,销售翡翠饰品。

2024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接投诉举报后前往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位于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7-108铺的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内有以假充真的翡翠正在销售,现场共查有九尾狐链子吊坠37条、新花吊坠41条、绳子葫芦吊坠39条、葫芦吊坠19条、爱心吊坠27条、大蝴蝶吊住17条、佛公吊坠25条、福牌吊坠34条、圆花吊坠29条、小圆花13条、凤案牡丹花吊坠31条。上述产品现场并未标明价格,经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初步认定上述你单位正在销售的上述产品并非翡翠吊坠。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于2024年1月16日将上述产品抽样送至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测。2024年3月8日,本局收到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G20241922号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销售表面有“925”字样的金黄色项链,样品经检验,质量为1.876g,含银量为35.06‰,印记清晰、不完整,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887-2012规定的S925银要求;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G20241923号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销售的表面有“S999”字样的金黄色扣头,样品经检验,质量为1.535g,含银量为0.00‰,印记完整、清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87-2012规定的足银要求;国家硅材料深加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G20241911号、NO:WG20241912号、NO:WG20241913号、NO:WG20241914号、NO:WG20241915号、NO:WG20241916号、NO:WG20241917号、NO:WG20241918号、NO:WG20241919号、NO:WG20241920号、NO:WG20241921号报告,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销售的翡翠吊坠,样品经检验,定名为仿翡翠,销售名称翡翠与检测结果不符。截止到2024年7月8日,你单位仍未前来配合我局调查并且也未对上述检验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未要求复检。

2024年3月27日,一名为朱某的举报人前来我局进行实名举报,称其在抖音平台名为“天然居翡翠”电子店铺和“天下珠宝严选”电子店铺购买的翡翠为假货。现场征得举报人同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登陆举报人抖音账号,查询其购买记录,检查发现“天然居翡翠”电子店铺的商家资质内上传的是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的营业执照、“天下珠宝严选”电子店铺的商家资质内上传的是东海县盈彤福珠宝商行。本局执法人员经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询东海县禧之彤珠宝商行和东海县盈彤福珠宝商行经营者为同一人,经营者均为居久刚。经过本局执法人员查看,举报人在上述电子店铺购买的产品名称均为【闪购商品】翡翠颈饰未镶嵌,经过本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网页描述和所扣押检验产品的外形形状比对,共有4款产品与本局所扣押产品是同样产品,分别是凤案牡丹花吊坠、新花吊坠、福牌吊坠、小圆花,其销售价格分别为99元/件、80元/件、95元/件、70元/件。根据查看举报人购买记录,上述4种吊坠的货值金额为10489元。

因你单位一直拒不配合我局调查,故我局执法人员请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通过市场调研、行业咨询等方式对上述剩余7种扣押产品进行询价,并向我局提供了万博manbetx官网app_万博Manbetx体育-中国竞彩网下载推荐:“干青”情况说明,根据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的询价剩余7种产品成本约为5元/个,销售价约为80元/个。根据东海县水晶行业协会对上述产品的价格认定,上述7种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440元。综上所述,上述我局扣押的产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5959元。无法认定其具体销量和违法所得。

你单位将仿翡翠命名为翡翠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行为;

综合全案考量,拟给予你单位一般幅度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没收九尾狐链子吊坠37条、新花吊坠41条、绳子葫芦吊坠39条、葫芦吊坠19条、爱心吊坠27条、大蝴蝶吊坠17条、佛公吊坠25条、福牌吊坠34条、圆花吊坠29条、小圆花13条、凤案牡丹花吊坠31条。

二、罚款51918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徐涛 联系电话: 0518-87218210

联系地址: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西路9号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